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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國復興有我┃市農發集團推進依法治企三年行動 學法立制合同條款應知應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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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欄目:通知公告 發布時間:2022-10-21 1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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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
2.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時間交付標的物。約定交付期限的,出賣人(可以)在該交付期限內的任何時間交付。
3.出賣人按照約定未交付有關標的物的(單證和資料)的,不影響標的物毀損、滅失風險的轉移。
4.因標的物不符合質量要求,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
5.當事人約定減輕或者免除出賣人對標的物瑕疵承擔的責任,因出賣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
)不告知買受人標的物瑕疵的,出賣人無權主張減輕或者免除責任。
6.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包裝方式交付標的物。對包裝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應當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裝;沒有通用方式的,應當采取足以保護標的物且有利于(利于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的包裝方式。
7.當事人沒有約定檢驗期限的,買受人應當在發現或者應當發現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合理期限內通知出賣人。買受人在合理期限內未通知或者自收到標的物之日起(兩年內)未通知出賣人的,視為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
8.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或者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標的物在有效使用年限屆滿后應予回收的,出賣人負有(自行或者委托第三人)對標的物予以回收的義務。
9.分期付款的買受人未支付到期價款的數額達到全部價款的五分之一,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支付到期價款的,出賣人可以請求買受人(支付全部價款或者解除合同)。
10.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致使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銷贈與。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半年內)行使。
11.締約過失責任是因為違反了(先合同義務)。
12.《民法典》正式生效的時間(2021年1月1日)。
13.約定管轄法院屬于合同中的什么性質的條款(爭議解決條款)。
14.合同履行出現糾紛,一般而言首選的解決方案是(雙方本著友好態度協商)。
15.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效力簽署的合同效力是(無效)的。
16.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效力是(無效)的。
17.雙方就合同質量約定不明確,應當按照(強制性國家標準推薦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通用標準)確定質量標準。
18.當事人采取書面方式訂立合同的,合同自(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成立。
19.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有(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賠償損失)。
20.合同無效后,合同中的爭議解決條款的效力是(有效)。
21.采取互聯網等信息網絡訂立的電子合同并采取快遞物流當時的,(收貨人簽收時)為交付時間。
22.自然人之間借款的,沒有約定利息的,(沒有)利息。
23.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
24.(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
25.當事人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簽名)、(蓋章)或者(按指?。r合同成立。
26.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營業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
27.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訂立的電子合同的標的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遞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貨人的簽收時間)為交付時間。
28.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9.要約以信件或者電報做出的,承諾期間自(信件載明的日期或者電報交發之日開始計算)開始計算。
30.(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
31.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32.被追償的連帶債務人不能履行其分擔份額的,其他連帶債務人應當按比例分擔分擔。
33.租賃合同中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超過部分無效。
34.不當得利人已經將取得的利益無償轉讓給第三人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第三人在相應范圍內承擔返還義務。
35.承諾應當以通知的方式做出,但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表明可通過行為作出承諾的除外。
36.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37.甲、乙二人同在市場銷售服裝,收攤時乙的一箱襯衣不小心混入了甲的衣物內,甲不知,將襯衣帶回家中,甲的行為屬于(獲取不當得利)
38.合同訂立過程中,下列行為屬于要約的是(競標)。
39.一個經過要約——承諾過程有效成立的合同,必經的階段是(要約、承諾)。
40.一個完整的要約最少要表達出(標的、數量)要素。
41.合同履行出現糾紛時,一般而言,首選的方案是(雙方本著友好態度協商解決)。
42.當事人受到合同相對方欺詐進而簽訂合同的,合同效力(無效)。
43.債權債務同歸于一人的,則合同狀態是(合同終止)。
44.一方基于對情況出現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效力如何(可撤銷)。
45.現金作為付款方式的法律風險是(難以證明交付貨幣的一方已經履行完畢了付款義務
)。
46.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對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設立、變更、終止)。
47.當事人訂立的書面合同,可以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
48.供電人因(供電設施計劃檢修、臨時檢修、依法限電、用電人違法用電)等原因,需要中斷供電時,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事先通知用電人;未事先通知用電人中斷供電,造成用電人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49.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交付贈與財產的,受贈人可以請求交付。
50.贈與人的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贈與義務。
51.保證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保證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保證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保證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52.保證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失賠償金、實現債權的費用)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53.債務人對債權人享有的(抵銷權、撤銷權),保證人可以在相應范圍內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54.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55. 一項有效的承諾必須符合的條件是(承諾必須在要約有效期限內作出 、承諾必須是對要約的完全同意)。
56. 下列屬于可撤銷的合同的是(因顯失公平而訂立的合同、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
57. 下列屬于合同生效的條件的是(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合同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58.要約必須具有的條件是(要約的內容必須具體明確、要約人必須向受要約人表明,要約一經承諾,要約人即受該要約的約束)。
59. 合同中所附條件的特征主要有(將來可能要發生的,但是否發生仍不確定的事實、必須是合法的事實、當事人意定而不是法定的事實、與合同主要內容不矛盾的事實)。
60. 下列合同中,屬于效力待定合同的有(代理人超越權限與善意第三人簽訂的合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甲與他人訂立的買賣合同)。
61. 合同的形式,是指當事人之間就明確權利義務關系所達成協議的方式,那么合同訂立的方式包括(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推定形式 、電話協商)。
62. 合同終止,又稱合同的消滅,是指合同當事人雙方之間的權利義務在客觀上已經不復存在,從而使合同關系結束。那么,可能導致合同終止的原因有(清償、混同、抵銷、免除)。
63. 損害賠償與其他的補救方式的關系是(繼續履行可以與損害賠償并存、解除合同可以與損害賠償并存、違約金可以與損害賠償并存、修理、重作可以與損害賠償并存、更換、退貨可以與損害賠償并存)。
64. 我國合同法律制度規定當事人承擔的違約責任主要有(賠償損失、繼續履行合同、采取補救措施)。
65. 借款合同抵押擔保中不得抵押的財產有(土地所有權、國有土地使用權、農村宅基地土地使用權、某大學校舍、夫妻離婚涉及有爭議的財產)。
66. 協議是一種合意的結果,它包括的要素有(協議一般是由雙方當事人達成的、協議可以由多個當事人達成、協議是當事人做出設立其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意思表示、協議是當事人做出變更或者終止其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意思表示、當事人的意思表示達成了一致)。
67. 可以撤銷合同的機構有(人民法院、合同仲裁機關)。
68. 導致合同必然終止的原因有(清償、提存、抵銷、免除、混同)。
69.委托合同終止的一般原因有(合同履行完畢、合同有效期屆滿、完成受托事務、履行已不可能)。
70.合同債權轉讓的方式有(訂立合同、法院的判決、行政行為、繼承、贈與)。
71.合同可以采取的履行方式有(一次全部履行、分期分批履行、直接交付履行、郵寄履行、托運履行)。
72.區別要約與要約邀請的標準有(按照法律的規定做出區分、根據當事人是否愿意在法律上受到約束做出區分、根據訂約提議的內容是否包含合同的主要條款予以確定、根據交易的習慣進行區分、根據當事人歷來的交易方式進行區分)。
73.合同解釋的規則有(按照文字和文本含義解釋、按照條款精神解釋、按照合同目的解釋、按照交易習慣解釋、按照格式合同和格式條款的解釋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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